消防水池设置要求有哪些?
来源: 发布日期:2023/3/14 点击次数:2157
消防水池设置要求
1.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2.消防水池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²时,不应大于96h。
3.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4.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上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高低报警水位。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图示》(GB50974-2014)4.2.2
在溢流水位、低有效水位时应报警。·水位低于正常水位50~100mm时,应向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报警。·消防水泵启动后低于正常水位时报警应停止。
·室外水池的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可采用电子显示装置。
5.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并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7.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8.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设置满足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9.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②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③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④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高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位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有关规定。
2.高位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采取防止鼠虫等进入的措施。
3.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确有困难,但火灾时补水可靠,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内消防用水量的50%。
4.除可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外,向高位消防水池的给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5.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³时,宜设置蓄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每格(或座)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6.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消防水池及其支承框架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固。
消防水池的补水消防水池的补水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4.2.2